1目的
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证中心工作的公正和权威,维护中心的信誉,充分体现中心服务的宗旨。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中心的申/投诉(含争议,以下同)处理和仲裁的具体实施。
3 职责
3.1 申/投诉由综合部受理。
3.2 一般申/投诉由中心常务副主任组织处理,重大申/投诉(含争议)由中心主任组织处理;
3.3综合部负责保管相关材料和记录。
4 工作程序
4.1申/投诉内容
对中心及其人员做出的决定、结论、观点正式表达不同意见的;对进网审批、标志打印、标志查询、标志鉴定、系统维护等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事件等正式表达的不满意。申/投诉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内容包括:
a)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
b)对所颁发的证书有异议的;
c)拖期审批的;
d)对中心或人员认为有违规行为,不廉洁自律的;
g)对进网许可证和标志的使用有异议的;
h)对资料要求有疑议的;
i)其它。
4.2处理程序
4.2.1在收到申/投诉材料后,综合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心常务副主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
4.2.2一般申/投诉由各部门分管副主任处理,针对某一部门负责人的一般投诉、争议由中心常务副主任处理。重大投诉、争议由中心主任处理。
4.2.3一般申/投诉,根据申/投诉文件提供的线索和争议的内容,各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全部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
4.2.4 重大申/投诉,在收到组织的申/投诉报告后由中心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讨论,根据申/投诉内容进行调节、仲裁。
4.3裁定
4.3.1中心做出对申诉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4.3.2一般申/投诉, 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申/投诉人。
4.3.3重大申/投诉,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申/投诉人。
4.3.4在例外情况下,延期需由中心主任批准。
4.4 附则
4.4.1申/投诉处理人员对因其职能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人及有关方面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4.4.2参与申/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4.4.3与申/投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
4.4.4 由申/投诉的处理暴露的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
4.4.5申/投诉及处理意见等材料均由综合部立卷归档并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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