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为方便企业提交规范的进网许可证申请材料,制定本要求。
二 、总体要求
1 企业应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申请材料中除证书、执照类材料外,均应使用中文。
3 企业在准备书面申请材料时应使用A4纸、单面打印,不需装订。
4 填写或签字的部分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5 申请材料中凡需要加盖公章的,均应提供加盖公章后的原件。
6 当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发生变化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7 材料要求如有变化,或者需要提供补充说明材料的,按当时要求执行。
三、申请材料清单
1 企业申请新型号电信设备进网时,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表一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
代号
|
具体内容
|
备 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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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
A
|
申请表(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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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代理机构委托书(附表2)
|
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进网许可证时需提交,委托境内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作为申请单位时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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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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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协议书
|
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需提交;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需提供生产企业和外协工厂的协议书
|
D
|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附表3)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时需提交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E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需提交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还需提交外协工厂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提交其所在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
|
3
|
申请人情况介绍
|
F
|
企业情况介绍
|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需提交生产企业的介绍;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还需提交外协工厂介绍
|
|
4
|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
|
G
|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提交生产企业的证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提交外协工厂的证书
|
|
H
|
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
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需提交
|
|
5
|
电信设备介
绍
|
I
|
设备介绍
|
|
|
J
|
内外观照片
|
|
|
K
|
使用说明
|
|
|
6
|
检测报告
|
L
|
检测报告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还需提交电磁兼容性(EMC)检测报告;GSM/WCDMA/cdma2000/TD-SCDMA移动电话机还需提交网络兼容性检测报告;
|
|
M
|
GCF符合性声明(附表4)
CDG符合性声明(附表5)
|
支持GSM/WCDMA/TD-SCDMA的终端设备需提交GCF声明;
支持CDMA/cdma2000的终端设备需提交CDG声明;
|
|
7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N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
无线电发射设备需提交
|
|
8
|
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
O
|
总体技术方案
|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需提交
|
|
P
|
试验报告
|
|
Q
|
专家评审意见
|
|
9
|
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
|
R
|
公安部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报警类设备需提交
|
|
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
|
进口移动电话机需提交
|
|
T
|
定制协议或定制证明
|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定制的移动终端(含移动电话机)需提交
|
|
|
|
|
|
|
|
|
序号
申请材料
材料
代号
具体内容
备 注
1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
A
申请表(附表1)
B
代理机构委托书(附表2)
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进网许可证时需提交,委托境内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作为申请单位时不需提交
C
委托加工协议书
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需提交;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需提供生产企业和外协工厂的协议书
D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书(附表3)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时需提交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需提交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还需提交外协工厂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提交其所在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3
申请人情况介绍
F
企业情况介绍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需提交生产企业的介绍;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还需提交外协工厂介绍
4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
G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申请单位、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提交生产企业的证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提交外协工厂的证书
H
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需提交
5
电信设备介
绍
I
设备介绍
J
内外观照片
K
使用说明
6
检测报告
L
检测报告
无线电发射设备还需提交电磁兼容性(EMC)检测报告;GSM/WCDMA
ma2000/TD-SCDMA移动电话机还需提交网络兼容性检测报告;
M
GCF符合性声明(附表4)
CDG符合性声明(附表5)
支持GSM/WCDMA/TD-SCDMA的终端设备需提交GCF声明;
支持CDMA ma2000的终端设备需提交CDG声明;
7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N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发射设备需提交
8
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O
总体技术方案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需提交
P
试验报告
Q
专家评审意见
9
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
R
公安部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报警类设备需提交
S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
进口移动电话机需提交
T
定制协议或定制证明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定制的移动终端(含移动电话机)需提交
注:本文中所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名称、组织机构的社会组织(例如企业法人)。
2 生产企业没有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时,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安排抽样检验。
3 申请更换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3.1 到期换证
3.1.1 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有效期累计满三年申请换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安排到期换证检验。除L暂不需要外,表一中其它材料均按备注中的说明提交,还需要准备表二中的U、V材料。证书过期后不再按换证办理,应按新型号重新申请。
3.1.2 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有效期累计不满三年,在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时需提交表一、表二中的A、E、U、V材料。对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还应提交表一中P材料。
3.2 更名换证。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未到期,企业由于名称变更换证时,需提供表一、表二中的A、E、U、V、W材料。
3.3 扩容换证。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未到期,产品发生技术改动的,应申请扩容换证。企业将A、I、J、K、O、U、V等申请材料提交到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安排扩容换证检验。
表二
序号
材料
代号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备 注
1
U
换证申请(附表6)
2
V
原进网许可证书(试用批文)原件
3
W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
序号
|
材料
代号
|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备 注
|
1
|
U
|
换证申请(附表6)
|
|
2
|
V
|
原进网许可证书(试用批文)原件
|
|
3
|
W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
|
|
四、对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与表一、表二中材料代号相对应)
1 A 申请表
1.1 申请表可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采用打印方式,不能涂改。对申请表中的每项内容(包括表中“□”处需要划“√”加以确认的内容)均应填写完整。
1.2 申请表第一页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二页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签字不清、无法辨认时,申请单位应出具相关的说明。当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不一致时,两个企业应分别在申请表第一页加盖公章。
1.3 申请表应在填写后15日内提交。
1.4 申请表中各栏目的填写要求
1.4.1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必须是境内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填写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一致。境外企业不能作为申请单位。
1.4.2 “生产企业”:无论生产企业在境内或境外,填写时都应与该企业在境内或境外注册的执照、公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一致。
1.4.3 “企业性质”:应填写生产企业的企业类型。对于境内企业按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对于境外企业直接勾选 “境外企业”。
1.4.4 “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人数”等栏,均应填写申请单位情况。
1.4.5 “产地”:应填写申请进网设备的最终产地并注明省和地级市。生产企业在境外的只需要填写国家或地区名称。
1.4.6 “依据标准”:应填写该型号电信设备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的编号、名称。
1.4.7 “外协工厂”: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需填写,名称应与该企业在境内或境外注册的执照、公章、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一致。
1.4.8 “质量认证”:应填写生产企业质量认证情况,详细写明认证机构、证书编号、认证时间。有外协工厂时,需填写外协工厂的认证信息。
2 B 代理机构委托书
2.1 境外生产企业在申请设备进网时,应由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作为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此时不需要“代理机构委托书”。在中国境内没有分支机构时,或有特殊原因,需要委托其他企业作为申请单位时,应委托有售后服务能力的企业作为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此时应提供代理机构委托书。
2.2 代理机构委托书应为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签定日期的原件。
2.3 代理机构委托书应详细注明代理设备的名称及型号。
2.4 应在签定日期的3个月内提交申请。
3 C 委托加工协议书
3.1 协议内容应包括需加工的设备名称、依据标准,双方应明确界定产品的售后服务责任。
3.2 应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日期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3.3 应提交原件或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4 应在协议到期的三个月前申请办理进网手续。
4 E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 应提供加盖发证机构确认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确认章后不得再次复印)或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我中心确认,也可以由企业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副本,但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复印时间。企业在境外的,提交其在本国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2 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生产。
对于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所要申请进网产品的研发、生产。
4.3 应在营业执照有效日期的三个月前办理进网手续。
5 F 企业情况介绍。
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的具体措施等相关内容。
5.1 企业的基本概况:应介绍企业的成立时间、企业人数、厂房面积、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生产能力及企业的主要产品等信息。
5.2 生产条件:应介绍企业在生产该申请进网产品时,所使用的设备情况,写明在用的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等信息,可以用列表的形式注明。
5.3 仪表配备:应介绍企业在检验该申请进网产品时,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情况,写明在用的仪器仪表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等信息,可以用列表的形式注明。
5.4 质量保证体系:应详细介绍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时间、运行时间、运行情况、公司现行的组织结构图、何时通过何种认证及通过认证后的年度监督情况等内容。
5.5 售后服务:应详细介绍在销售该进网产品时售后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售后服务的承诺或行之有效的售后服务流程图。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产品,应提供实行三包的承诺并注明三包的时限与条件。企业的承诺应与国家规定一致或高于国家规定。
申请移动电话机进网时还需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附表7)和售后服务网点信息(附表8)。
5.6 申请移动电话机进网时,企业情况介绍的格式参照“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情况介绍模板”。
5.7 企业提交的以上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6 G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1 ISO9000或TL9000证书。应当提供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加盖确认章后不得再次复印)。
6.2 认证证书中的认证范围应包含所申请进网产品的生产。
6.3 认证证书不是中文的,还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4 应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提交申请。
7 I设备介绍
7.1 终端设备
7.1.1 设备概述:应写明申请进网设备的名称、型号并与申请表填写的名称、型号一致。无线终端设备应注明所用无线收发模块的型号和制造商(附表9)。
7.1.2 该设备依据的标准。
7.1.3 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的说明。
7.1.4 注明该设备使用在何处,具备何种功能(必要时提供设备应用组网图,画出组成设备在应用时组网连接方式图,标注组网图中各设备、网络、线路的名称),能为用户提供何种业务。
7.1.5 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7.1.6 设备原理框图:画出组成设备硬/软件模块的连接框图,标注模块名称、接口名称及信号流向箭头。需要说明模块功能的可简述其功能作用;采用英文缩写的名称需注明中文名称和英文全称。
7.2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7.2.1 设备概述,应写明申请进网设备的名称、型号并与申请表填写的名称、型号一致。
7.2.2 该设备依据的标准。
7.2.3 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的说明。
7.2.4 注明该设备使用在何处,具备何种功能,能为用户提供何种业务。
7.2.5 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7.2.6 设备软、硬件描述,画出组成设备的硬件模块或部件的连接框图,标注模块、部件、接口名称及信号流向箭头。并简述模块、部件的功能作用,软件版本;采用英文缩写的名称需注明中文名称和英文全称。
7.2.7 设备应用组网方式,画出设备在实际应用中的网络拓扑结构,各种组网连接方式,标注组网框图中各设备/网络/线路/接口的名称;采用英文缩写的名称需注明中文名称和英文全称。
7.2.8 系统支持的业务。用户交换机类设备应明确是否支持IP业务接入功能。
7.2.9 接口及兼容性,包括接口类型和指标说明;若系统具有兼容性,应进行说明。
7.2.10 可靠性设计及环境适应性,包括系统安全性、系统可靠性设计和环境条件指标。
7.2.11 操作维护管理,包括系统的操作维护内容和实现方法。
7.3 设备介绍需要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检验机构公章。
8 J内外观照片
内外观照片应为五寸以上彩照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图片,对照片要求从多侧面、多层次拍摄,如面板、各个模块和各种接口等,要能充分反映申请进网产品的情况,照片上应体现申请进网设备的型号并与申请表一致。
每张照片都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9 K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与申请材料相符并且和该产品在实际销售时一致,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 L 检测报告
10.1 企业应提交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
10.2 应在检验报告签发日期的3个月内提交申请。
11 N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11.1 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1.2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中的型号应与申请表填写的型号一致。
12 O 总体技术方案
12.1 具体内容参照《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信电函[2001]125号)第七条编写。
12.2 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3 P 试验报告
13.1 具体内容参照《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信电函[2001]125号)第八条编写。
13.2 应在中国境内电信网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时间的试验,并由地市级以上基础电信运营商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13.3 应提供试验报告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4 Q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由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组织,具体流程和要求参照《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信电函[2001]125号)。
15 R 公安部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5.1 申请报警类设备时企业应提交公安部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6 S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7 T 定制协议或定制证明
17.1 定制协议由申请单位与定制移动终端(含移动电话机)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即“定制方”)签署;定制证明由定制方出具。
17.2 定制协议和定制证明中应明确定制的产品型号,企业名称与申请进网的申请单位一致。
17.3 提供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8 W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
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