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升)1月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公安机关二手手机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规范我省二手手机市场治安管理行为。即日起,无入网许可证、涉嫌赃物、走私等四种情形下,手机不得进行交易。
《规 定》明确,二手手机经营活动应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从事收购、销售等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经营地所 在的辖区派出所备案登记。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者登记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原备案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收购或者委托代销、寄售的二手手机进行查验活动的,应填写由公安机关制发的二手手机登记簿,详细记录二手手机的串 号、品牌、型号、颜色等基本特征信息,载明二手手机的来源、去向。应当明确登记出售或者委托代销、寄售二手手机的单位有效证明或者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号 码;兼营或代售移动电话卡(含无线网卡)的要对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验,并如实登记证件类别以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号码、住址等信息。对于用户委托他 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应当同时查验受托人证件,并登记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对委托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来源不明或者无有效身份证明信息等情形,涉嫌赃物、走私的;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无入网许可证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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