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信终端设备经部级或省级鉴定合格后,由生产厂家向邮电部通信司提交进网申请报告,并附送产品定型鉴定会主要文件。
鉴定会主要文件应包括:产品研制报告和试生产报告;检测报告和例行试验报告;工艺、标准化审查报告;用户试用该机型的使用报告(试用期应不少于半年);鉴定会的鉴定报告及结论;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鉴定证书。
三、直接从国外进口的通信终端设备,由进口单位或经销单位向邮电部通信司提交进网申请报告,并附送进口审批件、报关单、完税单,以及该 设备国外厂家的出厂测试数据、维护使用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措施。凡代理经营者,应符合其经营范围,并应具备代理协议或代理证书。
四、经邮电部通信司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通信司向经邮电部指定的通信设备进网检测单位发出进网检测通知,检测单位收到进网检测通 知后,按规定要求对生产厂家现场检查,并对产品按照国家标准、邮电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全部指标项目合格后,由检测单位发给进网检测证书 和检测报告,并向邮电部通信司写出进网检测报告。
五、通信设备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由邮电部通信司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进网使用,并颁发入网许可证。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原装机,经审查和检测,符合规定的,发给进网使用批文。
入网许可证规定有使用有效期,到期后,由邮电部通信司通知检测单位按规定对厂家进行再次检查和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邮电部通信司换发入网许可证。
生产厂家在有效期内对已批准进网使用的机型进行改型或作技术改动等,必须事先向邮电部通信司提交申请报告,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术改动。在入网许可证有效 期内,如因生产厂家管理不善或售后服务措施不落实,致使产品质量下降影响正常使用,邮电部通信司将对其进行检查处理,直至吊销入网许可证,取消进网资格。
六、入网许可证是各地邮电部门批准通信终端设备进网使用的凭证。入网许可证仅对持证单位在使用有效期内生效,过期无效。入网许可证不得转让。
七、对于经审查批准,已颁发入网许可证的通信终端设备的型号及生产厂家,由邮电部通信司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申请办理各种通信终端设备的入网许可证的程序,在具体实施办法上略有不同。具体实施办法由通信司根据不同通信终端设备的具体情况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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