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二、生产企业应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进网许可标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和核发。未获得进网许可和进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上不得加贴进网许可标志。
三、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四、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五、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六、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七、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其经销商以及需要进网许可证复印件的用户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生产企业应当对复印件编号登记。
八、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包装上和刊登的广告中标明进网许可证编号。
九、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和生产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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